當發生工程量糾紛的時候,大家第一反應都是去做造價鑒定。這種想法是正確的。但是,并非所有糾紛項目都能成功申請工程造價鑒定。
例如,工程量糾紛是應該做造價鑒定。但假如工程都已經經過了最終結算,并且雙方已經簽字確認,這就表示雙方已認可結算方式和結算金額。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從另一方面看,再次申請對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屬于是浪費司法資源,也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除非你能證明對方存在脅迫、欺詐等特殊情況。總的來說,在辦理結算的時候就應該慎重,一定要對構成結算的文件進行仔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