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發包人為了達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遲遲不出審計結果,導致承包人始終拿不到工程款,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呢?還需要一直等發包方審計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三十二條【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中認為:“在審計長期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應當區分情況,如果查明發包部門確實無法進行審核審計的,應當允許通知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解決當事人的糾紛。”
如果合同約定了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也不用怕。發包方長期無正當理由拖延審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正常拿到工程款的,可以視為結算條件已具備。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的,不論是訴訟前找第三方機構做鑒定作為證據提交,還是起訴后由法院來委托做鑒定,都是可以作為最終結算依據的。當然鑒定也要參考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來進行造價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