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價中,當事人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數量變化,要求調整綜合單價發生爭議的,或者對新增工程項目組價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2、合同中約定不明的,鑒定人應理清合同履行情況,如果是按合同履行的,應向委托人提出按其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履行,可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3、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進行鑒定,委托人暫不決定的,可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二、當事人因物價波動,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合同中約定了計價風險范圍和幅度的,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合同中約定了物價波動可以調整,但沒有約定風險范圍和幅度的,應提請委托人決定,按現行國家標準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但已經采用價格指數法進行了調整的除外;
2、合同中約定物價波動不予調整的,仍應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材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三、當事人因人工費調整文件,要求調整人工費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如合同中約定不執行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
2、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要求鑒定人提出意見的,鑒定人應分析鑒別:如人工費的形成是以鑒定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人工費為基礎在合同中約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費調整文件作出鑒定意見;如不是,則應作出否定性意見,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四、當事人因材料價格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未及時決定可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在這分享培訓機構獲取造價信息方法,百度“共享造價協會”即可 ,還是挺方便的。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1、材料價格在采購前經發包人或其代表簽批認可的,應按簽批的材料價格進行鑒定;
2、材料采購前未報發包人或其代表人質認價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鑒定;
3、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采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要求,不予認價的,應按雙方約定的價格進行鑒定,質量方面的爭議應告知發包人另行申請質量鑒定。
五、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辦理工程結算而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1、已竣工驗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驗收但發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結算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2、已竣工未驗收且發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鑒定人應對無爭議、有爭議的項目分別按合同約定進行鑒定。工程質量爭議應告知發包人申請工程質量鑒定,待委托人分清當事人的質量責任后,分別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判斷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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