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總價不是隨便約定的,應由一定的前提和基礎,如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等,同時還需要在合同中明確按固定總價確定結算價款,或約定除調整事項外,合同價款不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在固定總價合同下,工程量的變化并不一定導致合同價款的變化,還需考察雙方合同約定。
但是,如果雙方對工程施工中的設計變更,合同外簽證部分的造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造價鑒定,確定工程款或者在固定總價合同中存在中途退場,合同沒履行完的,雙方對已完工程造價無法達成一致的,也可以通過造價鑒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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