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當事人先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等有效材料,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比如有仲裁協議,有建筑合同糾紛的事實和理由等,依法受理仲裁申請,確定開庭時間后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那么,哪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建筑合同糾紛仲裁裁決書呢?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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